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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嘉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华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东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东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庆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华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华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岩、闫和军,成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益、孙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