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14号 法定代表人:邵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俞东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庆华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华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华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岩、闫和军,成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益、孙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