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2号 法定代表人:郑雅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冠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智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江,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港侨公司)与上诉人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实业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融港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辉、王斌,天山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智华、张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履行及工程垫资的情况。2005年7月25日,融港侨公司与天山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由融港侨公司承包天山实业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32号的天山大酒店装修工程;2、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内工程遗留所有项目;由融港侨公司带资建设;3、承包范围——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备;4、开工日期为2005年7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天;5、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6、合同价款2100万元;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补充协议执行;7、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担保方式为:以天山实业公司全部房屋产权和在建工程产权抵押;承包人向发包人的担保方式为:支付定金500万元。 2005年7月25日,融港侨公司与天山实业公司又签订《天山大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装修范围为地下室两层、裙楼四层、主楼十八层的室内和外墙面及广场;2、工程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为: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标准包工、包料总承包,工程量根据双方确定的竣工图纸和发包方代表现场签证等资料按实结算;3、关于工程垫资和合同定金(1)工程垫资额度:垫资施工的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计算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4款计算进度款及含合同定金500万元) ,如工程总造价超过三千万元,另行协商解决,直至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7、工程垫资款的偿还方式及期限:天山实业公司分两期偿还融港侨公司的全部垫资款,第一期在工程进度款达到3000万元(含500万元合同定金)时,或工程进度款达不到3000万元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工程结算总价款(进度款、500万元定金及收益款)的70%,第二期在进度款达到3000万元或不到3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十个月内全部付清。工程进度款(含500万元合同定金及收益款)不到3000万元且工程未竣工,天山实业公司提出停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7月27日,融港侨公司与天山实业公司订立《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天山实业公司为归还融港侨公司工程款,自愿将座落于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32号1栋负一、二层及地面一至四层房产抵押给融港侨公司,作为天山实业公司归还工程款的保证;融港侨公司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天山实业公司清偿工程款担保的抵押标的物。合同订立后,融港侨公司开始施工。但因天山实业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全及设计变更等原因,融港侨公司自2005年10月2日至2008年8月31日间多次给天山实业公司发函,要求其完善图纸,并对因设计变更而给融港侨公司造成的损失酌情补偿。2008年10月8日,融港侨公司给天山实业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天山实业公司尽快组织竣工验收。2008年10月20日,融港侨公司致函天山实业公司,内容为:1、截止2008年9月,我公司已累计垫资58257358.67元,而天山实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请尽快付款。2、融港侨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现有的施工图纸、各种变更、以及通知的相关工程施工内容施工完毕,贵公司是组织监理自验还是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请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的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2008年12月16日,融港侨公司与天山实业公司订立《建设工程交付协议书》,内容为:1、融港侨公司承包施工天山大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天山实业公司经营需要,要求融港侨公司对交付负二层、负一层、地上一层至四层(共六层)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为避免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等争执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约定:天山实业公司经营上述六层房屋所得款项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融港侨公司的工程款;2、上述六层房屋进行二次装饰装修的人工、材料等任何费用由天山实业公司自行负责,与融港侨公司无关。工程结算以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施工图纸、变更单、以及通知单和经济技术签证等为依据办理;3、融港侨公司仅对上述六层房屋自身施工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二次装修进行的变更或改造产生的质量责任与其无关。 2009年8月16日,融港侨公司与天山实业公司订立《新疆天山大酒店后续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双方于2005年7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由于原设计单位问题及使用功能变更等原因,致使已完工程无法达到新的消防规范及设计规范标准,现天山实业公司更换设计单位对原图纸不符合规范要求之处进行变更,为明确变更后的工程后续施工事宜,特此签订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双方在2009年8月19日前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明确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二)如消防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系统按现状保留不做变更,其他的变更内容及做法确定后,融港侨公司在60天内交付验收;(三)关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确认。各项需变更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融港侨公司以经济技术签证的形式报送天山实业公司确认后施工,如天山实业公司接到经济技术签证后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对该经济技术签证已确认。此外,还约定融港侨公司按变更内容完工后通知天山实业公司验收,后者须在十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如果消防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系统不变更,按新的规范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与融港侨公司无关,由天山实业公司负责向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