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俊杰。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萍。 委托代理人:陆新全,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程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俊杰与被上诉人刘萍、一审被告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董俊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董俊杰、诚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孝杰,刘萍的委托代理人陆新全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尚未做出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刘萍与董俊杰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情况,为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需参照刘萍、董俊杰所涉刑事案件的判决认定的双方款项往来数额等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