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民提字第18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世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裔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丰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旺佳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好旺佳公司同意向翼丰行公司再行支付补偿款220万元,双方关于《安顺市“国际佳缘”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好旺佳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即将220万元补偿款支付到翼丰行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翼丰行公司应同时提供正式发票。 户名: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