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民提字第18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民提字第18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好旺佳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世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裔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丰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旺佳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好旺佳公司同意向翼丰行公司再行支付补偿款220万元,双方关于《安顺市“国际佳缘”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好旺佳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即将220万元补偿款支付到翼丰行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翼丰行公司应同时提供正式发票。

户名: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