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科本建设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滨广场名科馨阁101房之1。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新加坡国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华,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光,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榆亚路鸿洲埃德瑞酒店裙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大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渭生,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雅科本建设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科本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09)琼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雅科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其于2012年8月29日方交齐案件受理费,本院推迟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雅科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青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华、徐志光,鸿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昭、任渭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高院一审查明:2003年12月18日,海南省三亚市政府以〔2003〕184号《批复》,原则同意鸿洲公司、新加坡雅科本公司和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元正公司)提交的《三亚市水居巷与港门下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该规划载明项目概况为:总用地面积34.55公顷,其中A区港门下村20.86公顷,以高档住宅和酒店为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隔三亚河的B区水居巷13.70公顷,以商业、旅游娱乐功能为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A区和B区各分为8个地块区域,总建筑面积51.78万平方米;规划限期为2003年至2010年,拟分七期开发;三亚河口对岸是三亚著名的旅游胜地—鹿回头景区;规划方向在于营造独特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2007年5月,鸿洲公司经委托他人重新制作并报经三亚市规划局批准调整了A区的5-8地块的控规方案,后于2009年11月又报批了B区的控规修改方案。政府主管部门亦为项目A区的相关建筑相继颁发了《预售许可证》。 2003年8月21日,鸿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雅科本公司签订了《“水居巷、港门下村”项目合同书》。该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为,第1条概述条款主要约定: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聘请,为本项目全程提供从项目策划、设计、工程管理、销售、项目推广及物业管理培训等在内的综合性的顾问、咨询及管理服务。乙方在按本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并承担服务费用的前提下,甲方从项目实际销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费,并提取部分税后利润作为乙方的额外报酬。第2条管理和协调条款主要约定:双方共同派员组成协调小组,落实项目设计和工程方面的工作,以便甲方更好地进行最终决策与管理。协调小组由双方各派3人组成,乙方应派项目副指挥、副经理和造价师等;第2.3条约定,双方必须各自承担派员薪酬和费用。第3条服务内容条款中的3.1条约定:乙方负责提供各项设计的咨询工作,并聘请国内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阶段一切报批设计工作以及施工图设计。涉及范围包括:项目总体规划设计,项目总体规划报批与详细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报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园林环境设计,河岸景观工程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各户型平面及立面图等设计,灯光工程及后期建筑模型制作,计12项。第3.2条项目策划条款约定:乙方提供项目建筑设计的策略性要求及建议;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及整体招商、销售计划的方案及建议,配合甲方确定项目业态,对招商及销售工作进行审核、筛选及确定;提供制订销售与租赁价格体系、阶段销售与租赁目标计划等相关建议。第3.3条招商及销售代理条款约定: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总招商控制和总销售控制;在三亚成立销售代理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进行招商及销售,成立及经营费用和开支自行承担。第3.4条宣传推广条款约定:乙方协助甲方负责项目广告、公关、宣传的整体策略及监控、协调聘用广告代理人的实施;提供相关部门及工程各环节与项目宣传推广紧密配合的工作建议;负责营销人员的组建和运作,并承担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第3.5条物业管理顾问条款约定:乙方负责招聘项目物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及培训物业管理队伍和相关物业管理顾问工作。第3.6条经营管理顾问条款约定:项目建成并营业后,乙方对项目的整体经营管理提出方案及建议,配合甲方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第4条工作进度和质量控制条款主要约定: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保证有不少于3名工程师常驻三亚项目现场,以满足甲方现场施工中设计图纸的修改调整需要,工资及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委托设计单位提供之所有服务,其时间进度应保证本项目建设和销售的需要,双方应就合同各项工作进度进行协商并书面确认,乙方应以该确认之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各项服务工作等。第5条第5.2.4项约定:乙方明白甲方是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商,乙方为本项目提供本合同上述第3条约定的服务,并按照本合同下述第6条约定收取服务费。第6条服务费计付办法主要约定:乙方总服务费按本项目规划建设总面积约50万㎡销售总收入的4%计取。甲方自取得项目第一笔收入开始,按月将项目实际收入的4%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本合同各项服务的服务费,乙方因提供各项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同意,若甲方获得本项目收入税后利润超过4.5亿元人民币,甲方将超出部分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服务的额外报酬,税后利润是指项目收入扣除成本,同时每一会计年度之税后利润均应扣除10%的总经理基金和6%的公司管理层奖金;乙方有权向甲方派驻会计人员,参与项目的具体日常财务工作,其食宿、交通、工资及相关福利由乙方自行承担。第15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后有双方的公章和代表签名。 2004年1月,雅科本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深圳分部(以下简称重大设计院深圳分部)签订《三亚市“水居巷、港门下村”项目建设工程合作设计合同》,主要约定:重大设计院深圳分部的服务范围为,配合甲方完成一期(港门下村)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的图纸制作、审图和施工图阶段设计,结构工种设计、水电暖通工种设计,施工阶段现场配合以及竣工验收;设计费合同价为250万元,再加10万元奖金,该设计费为固定价,不做任何调整。其中140万元为乙方的设计费,另110万元为乙方委托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元正三亚分公司)的图纸盖章费和10万元奖金等。2005年1月31日,雅科本公司作为甲方又与乙方元正三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派3名设计人员驻项目现场作现场配合工作;提供本项目所有设计修改工作;为甲方4个工作人员提供在三亚的必要办公条件;乙方与重大设计院深圳分部签署的本项目原合同仍然有效等。2007年2月10日,雅科本公司在向海南省建设厅提交的《关于“三亚时代海岸建设项目合作设计”的情况说明》中,载明为“我公司与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设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