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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静,北京中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4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伟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长春市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柏宏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树成、高静,良品柏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伟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经开地块出让合同》),约定:长春市国土局将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渠以南、朝阳一路以东、宗地编号53-104-100、宗地面积为67998平方米的地块(以下简称经开地块)出让给良品柏宏公司,出让年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的条件为净地,交付土地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之前,出让价款为1.81亿元,支付价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该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2010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经开地块补充协议》),将出让价款付款时间变更为2010年7月18日之前付9050万元,2010年10月18日之前付9050万元;将土地交付时间变更为2010年10月18日之前。协议签订后,良品柏宏公司按约定交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长春市国土局仅交付了约四分之一的净地,未能按约定交付全部土地。

2011年6月9日,因长春市国土局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良品柏宏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春市国土局履行合同,交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2011年8月11日,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又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高新地块出让合同》),约定:长春市国土局将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地编号92-15-8、宗地面积为64884平方米的地块(以下简称高新地块)出让给良品柏宏公司,出让价款为232446930元,定金为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良品柏宏公司按约定交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116223465元。

2012年2月15日,长春市国土局向长春市政府提交长国土联字[2012]2号请示文件,说明了长春市国土局与良品柏宏公司之间两份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及双方同意违约责任抵销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2012年2月26日,良品柏宏公司向长春市国土局书面提交《关于92-15-8宗地的退地申请》,称因拆迁问题,长春市国土局未能将经开地块以净地形式全部交付,耽误了工期,影响了该地块的建设,致使经开项目未能及时推向市场,延误了最佳的销售时期,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高新地块的购地款,根据长国土联字[2012]2号文件精神及市领导批示,恳请长春市国土局同意办理高新地块的退地手续,解除出让合同,退还已交纳的出让金,同时将长春市国土局应扣缴我公司的5000万元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付给我公司的违约金5456万元相互抵销,我公司同意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012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一、解除《高新地块出让合同》,不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良品柏宏公司同意本协议签订后,高新地块由长春市国土局收回,长春市国土局无息返还良品柏宏公司交付的出让金116223465元,同时将经开区应支付给良品柏宏公司的违约金5456万元与良品柏宏公司应付给长春市国土局的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相互抵顶;三、良品柏宏公司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不再追究长春市国土局未按《经开地块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地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良品柏宏公司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办理撤诉申请,撤回对长春市国土局提起的诉讼。

2012年4月1日,良品柏宏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长春市国土局的起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并履行后,长春市国土局仍未按《经开地块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良品柏宏公司交付土地,良品柏宏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二)判令长春市国土局继续履行《经开地块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立即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以净地形式交付,赔偿至判决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至立案时违约金为62004000元);(三)诉讼费用由长春市国土局承担。

长春市国土局辩称:(一)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真实有效,《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是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要挟的情况,该协议第三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良品柏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长春市国土局虽没按约定交付全部土地,但已交付其中一部分,如果仍按根本违约计算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

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经开地块的交付情况进行了核对,经确认:该地块合同约定总面积为67998平方米,已经实际交付约19000平方米,位置在宗地西侧;未交付的分三种情况:宗地中间位置的十栋温室约13000平方米,已经通过法院强拆,但因未达成补偿协议,相关权利人阻止施工,目前无法交付;宗地东南部分有两个企业,面积约10558平方米,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余未交付土地地上有高压线,长春市经开区相关部门正积极予以解决。长春市国土局和经开区国土局的相关人员称,其会争取在2013年开春前排除上述障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