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第五中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守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海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守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海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世军,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檀。

委托代理人:王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泰县第五中学,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高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陶志奇。

上诉人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与被上诉人景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泰县政府)、景泰县第五中学(以下简称景泰五中)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做出(2012)甘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泰生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泰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守忠及委托代理人文海东、蔡亮,景泰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文檀、王奎,景泰五中的委托代理人陶志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7日,泰生公司与景泰县政府签订《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泰生公司向景泰县职业中学投资3000万元用以建设教学楼、职工住宅、学生公寓等设施,合作办学所需120亩土地由景泰县政府提供。2003年9月16日,景泰县建设局向泰生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分别为82亩和125亩。2003年12月27日,景泰县发展计划局作出批复,同意泰生公司在景泰县职业中学设立高中部及建设花苑住宅小区。2004年6月14日,景泰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决定,因泰生公司投资办学,同意将125亩土地以挂牌出让方式供给泰生公司,按评估总价950万元的40﹪返还土地出让金,即返还泰生公司380万元,其余60﹪即570万元上缴县财政,泰生公司开发建设的办学用地及住宅用地土地补偿费用由该公司负责,景泰县政府不参与补偿事宜。2004年11月12日,景泰县政府向泰生公司核发了82亩办学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7年10月8日,泰生公司向白银市政府提交报告,请求将景泰京华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京华中学)移交白银市或景泰县,对其投资由政府逐步返还。此后,景泰县政府也向白银市政府报送《关于京华中学移交问题的请示》、《关于京华中学移交地方管理方案问题的请示》。经景泰县财政局委托,甘肃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作出《景泰京华高级中学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2009年12月18日,泰生公司与景泰县政府签订《景泰京华高级中学移交协议书》(以下简称移交协议),约定由泰生公司将京华中学移交给景泰县政府,以上述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总额为据,确定泰生公司移交资产总额为43610284.45元,由景泰县政府分6年付清,并约定京华中学现有土地随资产全部移交给景泰县政府。

2010年10月19日,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将59亩土地予以拍卖(125亩剩余部分),泰生公司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拍卖公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1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景泰县政府补偿泰生公司在该地块的土地平整、围墙修建费等实际投入及利息损失180万元,泰生公司遂撤诉。

泰生公司起诉称,2003年8月27日,经景泰县政府招商引资,泰生公司与景泰县政府签署了《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泰生公司向景泰县职业中学投资3000万元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办学所需土地由景泰县政府提供。景泰县政府于2003年9月16日向泰生公司分别核发了82亩和125亩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用地面积约207亩。泰生公司多方筹措资金将学校建成,于2004年8月开始招生。为支持泰生公司投资办学,景泰县政府在2004年6月14日《景泰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决定,将82亩办学用地划拨给泰生公司,同时,考虑到泰生公司在景泰县建校办学的因素,同意将125亩土地以挂牌出让方式供给泰生公司。据此,景泰县政府于2004年11月12日向泰生公司核发了82亩办学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外125亩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因景泰县政府征地手续问题一直未能核发,同时也未能落实教育专项资金,致使泰生公司无力维持京华中学的运转,被迫提出向景泰县政府移交京华中学。根据景泰县政府《关于上报京华高级中学移交地方管理方案的请示》,截止2007年10月,京华中学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315万元,其中房屋建筑资金4201万元、教育教学专项设备817万元、土地补偿金297万元,其投资全部由泰生公司投入。就京华中学的移交问题,景泰县政府和泰生公司进行过多次的资产核查,最初核查数额约6000万元,后景泰县政府委托中勤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京华中学资产总额共计4361.03万元,其中货币资产1.22万元、固定资产4359.81万元。此评估值明显低于泰生公司对京华中学的实际投入和之前政府确定的资产数额,但因泰生公司迫于高利贷的压力,最终签署了移交协议,由泰生公司将京华中学移交景泰县政府,移交资产总额4361.03万元(不含82亩土地价值),从2009年至2014年分六年付清。此外,景泰县政府违背当初承诺,将原决定出让给泰生公司的125亩住宅用地中剩余的约59亩住宅用地出让给他人。移交协议特别约定移交后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但经多次交涉,景泰县政府不予解决。故请求法院判令:1、景泰县政府和景泰五中向泰生公司连带支付82亩土地的价款6991320元(在评估地价9987600元基础上扣除30%土地出让金);2、景泰县政府向泰生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279万元(原土地补偿款297万元扣除已计算18万元);3、景泰县政府向泰生公司支付建设京华中学产生的投资利息2277.20万元;4、景泰县政府向泰生公司支付125亩住宅用地的补偿款1755.38万元,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010712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景泰县政府和景泰五中承担。

景泰县政府和景泰五中答辩称,1、泰生公司使用的82亩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双方在移交协议中约定,学校现有土地随资产全部移交给景泰县政府,泰生公司主张补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景泰县政府虽然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泰生公司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双方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且移交协议中明确规定,京华中学移交景泰县政府后,景泰县政府发给泰生公司的一切建设、土地证件一律收回。但泰生公司谎称证件丢失,拒不交回,景泰县政府已登报声明作废。泰生公司并没有依法取得125亩土地的使用权,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3、移交协议书中约定,景泰县政府支付给泰生公司的资产总额共计4361.03万元,其中包含了泰生公司办学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泰生公司在签订协议后重复主张279万元土地补偿款和2277.20万元投资利息,于法无据。4、2010年11月15日,泰生公司与景泰县政府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一案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对景泰县政府拍卖的59亩住宅用地上泰生公司的投入进行了补偿。综上,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已包含了泰生公司支出的所有费用,京华中学的土地随着学校资产的移交而转移给景泰县政府,泰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