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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 ? 法定代表人:刘亦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 ? 法定代表人:刘亦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智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江,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志平,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卑家店煤炭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0)冀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不锈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不锈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卑家店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江、方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卑家店煤炭公司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于2002年5月1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2002年10月14日,经工商部门审核,正式注册成立了卑家店煤炭公司 。2003年不锈钢公司开始在唐山市古冶区筹建厂址。2003年7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政府(以下简称古冶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由副区长主持会议,古冶区经贸局局长、古冶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古冶区发展计划局局长、古冶区规划局局长、不锈钢公司总经理、唐山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文集团)董事长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不锈钢公司一期工程占地需关闭宏文集团1号、6号煤井,因关闭造成的损失每年为600万元,按三年计算,共需补偿宏文集团1800万元,分三次支付。2004年8月18日,古冶区经贸局与不锈钢公司签订协议书,确定宏文集团两个关闭煤井经济损失1800万元,由不锈钢公司在2004年、2005年、2006年每年年终补偿600万元。2004年10月18日,古冶区经贸局与宏文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妥善解决宏文集团两煤井关闭后的相关问题,古冶区经贸局受古冶区政府委托,并征得不锈钢公司同意,与宏文集团达成协议。确定宏文集团两个关闭煤井经济损失为1800万元,古冶区经贸局负责对宏文集团损失补偿的督导落实,并按计划分三年进行补偿。2005年3月20日,宏文集团出具委托书,委托古冶区经贸局收取关停1号、6号煤井补偿款1800万元。之后,古冶区经贸局收到不锈钢公司给付的上述款项后如数交给了宏文集团。2007年10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古冶区安监局)给卑家店煤炭公司下达《停产通知》。该通知要求卑家店煤炭公司:“因你矿2号井西翼矿区范围内唐山不锈钢厂新建储水池两座,另在矿井西南新建两条200米长的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厂,致使你矿井井下采掘工作属水体下及铁路下采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你矿立即停止2号井西翼采掘工作面一切生产活动”。之后卑家店煤炭公司停止了该范围内的采掘活动。因停产造成的损失卑家店煤炭公司找到不锈钢公司交涉并反映到古冶区工贸促进局。2008年8月20日,古冶区工贸促进局召集不锈钢公司副总经理和卑家店煤炭公司董事长就不锈钢公司压占煤矿资源问题进行商讨,达成共识,由古冶区政府协调确定压占资源面积的坐标点。8月22日在该局召集下,古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古冶区工贸促进局局长、副局长、古冶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古冶区安监局矿产科科长参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了唐山盛发测绘有限公司对压覆面积进行测绘。当日下午,唐山盛发测绘有限公司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实地勘测,制作了《宗地图》、《界址点成果及面积计算表》。上面显示:在卑家店煤炭公司2号矿采区范围内,两条新建铁路及两旁堆料压覆煤炭资源面积为14467.78平方米(折21.7亩),储水池压覆面积为65115.6平方米(折97.67亩),大规模料场压覆34155.64平方米(折51.23亩)。2009年10月10日,卑家店煤炭公司向不锈钢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不锈钢公司停止向储水池注水,并拆除储水池、铁路及大规模料场。双方形成纠纷。2010年1月,卑家店煤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卑家店煤炭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有效期到2006年4月,到期后因其他证照延续手续尚未办齐,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卑家店煤炭公司办齐相关手续后,根据2006年4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证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停产整顿等政策性原因,未及时取得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核查,依法取得必备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后,可以原企业名称和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规定,为卑家店煤炭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营业期限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卑家店煤炭公司2002年5月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于2006年5月到期后,又办理延续了5年有效期至2011年5月。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也办理了批准延续手续,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卑家店煤炭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05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21日。

不锈钢公司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面积与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煤矿资源面积相重合21.7亩,不锈钢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在地上面修建了两条约200米长的铁路,压覆和影响卑家店煤炭公司煤井资源14467.78平方米(21.7亩)。在不锈钢公司院墙内其东南部不锈钢公司堆放大量钢渣亦压覆了卑家店煤炭公司2号煤井的煤炭资源,所形成的压覆面积为34155.64平方米(51.23亩)。为加工该钢渣,2009年7月1日,不锈钢公司与唐山市古冶区宏伟炉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宏伟炉料厂)签订《钢渣加工协议》。在不锈钢公司院墙外东北部有两大型储水池,为宏文集团专门为不锈钢公司排放和净化污水所建,水池的产权归宏文集团。该二座水池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2号煤井资源65115.6平方米(97.67亩),不锈钢公司每天向该储水池排放大量污水经过净化再返回不锈钢公司。为此,不锈钢公司与宏文集团及后来的唐山宏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污水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11日、2007年11月2日、2008年4月25日、2008年8月7日签订了四份修水池、排水供水协议。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了河北冀亿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铁路压覆21.7亩、大规模料场上堆放大量钢渣压覆51.23亩、向两座大型储水池排水形成大量水体压覆97.67亩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的损失(损失计算期间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三方面的压覆总共造成停产损失4159.2251万元。对上述鉴定意见,经当庭质证,卑家店煤炭公司基本同意,只是认为鉴定的损失比实际损失要小。不锈钢公司以本案就不应当鉴定为由,不同意鉴定意见。

自2008年9月1日起,根据整顿小煤窑的规定,河北省统一关停了小煤矿生产。本案卑家店煤炭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亦从该日起至今处于停产整顿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