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7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叶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乔俊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振堂,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明杨,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连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文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上诉人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一审被告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09)冀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铁公司、华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春丽、张叶飞,华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振堂、曾杨明,建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连森、王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