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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亚祥、葛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提字第1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国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提字第1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祥,男,……

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勤,男,……

委托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亚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07)苏民二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国土资源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3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强、王雪梅,张亚祥的委托代理人周坚、张皓,葛志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贤杰、陆少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