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星,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正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勇。 申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程正理、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高检民抗〔20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抒 审 判 员 王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