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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程正理、周勇、杨明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星,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星,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正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勇。

一审被告:杨明星,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程正理、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高检民抗〔20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抒

审 判 员  王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