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允佳。 委托代理人:陆献宁,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权。 委托代理人:傅忠彬,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国。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维刚。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许明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忠彬,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允佳与被上诉人许明权、崔建国、伍维刚、宁国市百大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宁国百大商贸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1)皖民四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王允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允佳的委托代理人陆献宁、章剑平,许明权、宁国百大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忠彬、许根苗,崔建国、伍维刚的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