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乃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洪福忠,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青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在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顺联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以下简称北海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1)鲁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顺联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顺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北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青林、范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8日,北海分局(甲方)与顺联公司(乙方)签订《码头出让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转让标的物。本合同所转让的标的物包括:码头、场地、附属建构筑物等设施及土地使用权(详见平面图及土地使用证)。第二条、码头的数量与质量。……。第三条、转让期限及价格。本码头转让期限五十年,自2002年6月8日至2052年6月7日。转让价格为3.05亿元人民币。第四条、履行期限。1、甲方。1.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将码头抵押所需要的证件交给本合同担保银行,并将码头(含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下同)使用权及有关技术资料复印件及本《协议》第五条第2.6项所载的有效文书交付乙方。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首付缴(第一期)6000万元人民币。1.2收到乙方全部合同款项或者有效的等额银行履约保函一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码头转让过户手续,并将码头有关技术资料原件同时移交乙方。2.乙方。本合同生效后二年内付清全部款项。第二期3000万元人民币自交付第一期三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自本合同生效后二年内付清。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权利。1.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码头转让款项。1.2甲方在乙方付清转让款或出具等额有效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前,有权对乙方所使用的码头进行监督;有权制止乙方可能危害码头安全的行为。1.3如乙方连续两期不能按时支付码头转让款项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码头全部权益。2、义务。2.1按第四条的约定将码头交给乙方使用(须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在一个月内并保证办理完整、有效的货运手续,将有效证件交给乙方使用。2.4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收回码头使用权时,应补偿乙方投入码头改造的合理部分〔按提取折旧后的80%〕,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码头转让费的50%。2.5因码头转让所发生的税款和出让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2.6甲方应负责办理码头所发生开放营运及相关的国家批准文件,协调与海事局、港务局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并将协调后形成的有关航运调度、拖轮作业、港内陆路运输和通行饮水用电事项等有效文件所载明的权益一并授让予乙方,以保证码头正常运营。如因上述相关单位甲方协调不及时而影响正常营运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超出甲方转让码头的运营范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2.7甲方应为乙方在银行贷款交付码头转让款时提供码头抵押。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1按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甲方移交码头使用权。2、义务。2.1按合同约定支付码头转让款项。2.5逾期支付甲方码头出让款项除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外,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6在还清甲方码头转让款前,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并有权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第七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因政府规划调整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暂停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为履行上述《码头出让合同书》,2002年10月22日,北海分局(甲方)和顺联公司(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北海分局将其在青岛市市北区普集路15号所有的国有土地一宗,转让给顺联公司。宗地编号:24-11-B0-1-9-1,宗地面积:48092.1平方米,土地用途:交通,批准使用年限:50年,转让期限为自2002年9月26日起至2052年9月25日止,转让价款为41647759.00元(肆仟壹佰陆拾肆万柒仟柒佰伍拾玖元)。甲乙双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十五日内,凭转让合同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换领《房地产权证书》,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费。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码头出让合同书》所涉土地一部分,转让价款包括在《码头出让合同书》约定的3.05亿元的总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2002年10月24日,北海分局将本合同涉及的青岛市市北区普集路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顺联公司名下,顺联公司取得该宗地块的房地产权证。 2002年10月28日,北海分局(甲方)与顺联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付清码头转让首付款6000万元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全部首付款后将码头交付给乙方使用。二、如乙方未按期付清码头转让首付款,超期在一个月内的每日需按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一个月的每日需按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乙方将码头转让首付款6000万元向甲方付清,乙方取得码头营运权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码头,使用期在一个月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首付款6000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月利息约33万元。四、甲方使用期超出一个月,甲方除每月应支付给乙方6000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约33万元外,还应支付码头管理费工资每月约8万元;以及乙方购买码头首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约25万元(按20年折旧摊销,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五、乙方将6000万元码头首付款交付给甲方后,在2002年底之前,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和码头营运全部整套手续交给乙方,或因甲方原因与港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不力,影响乙方按期正常营运,自2003年开始,在第四条的基础上,每月支付给乙方正常营运损失约80-100万元。六、甲方转让码头所发生的所有税款由乙方在其工商、税务登记部门代扣代缴。七、本协议书与先期甲乙双方签订的《码头出让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