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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远程,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远程,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交投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皖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十五冶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十五冶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新华、任远程,安徽交投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健、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 十五冶建设公司中标施工安徽交投集团投资建设的六武高速安徽段路基01标工程。12月16日,双方以中标价118681552元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协议书》,其第2条约定: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及技术规范专用条款等均视为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第6条约定: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依据承包人呈报的工程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核后,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条约定: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第49.4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则业主有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第52.2条约定: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不能议定的,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业主批准定价并通知承包人;第60.13和60.15条约定,在收到承包人的最后清帐单14天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该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其项下款额;如未能按期付款,则业主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加手续费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5)项规定,本项目监理机构为二级组织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具体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与权限详见业主审批执行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权限详见《监理服务合同》;第28.2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和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料场硬化及使用、维护、拆除、复耕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并在相关细目中已得到支付,不再单独进行支付,并不论费用有何变化,均不予调整;第28.3条约定:对本工程所需用的石料、砂、砾石或其他当地各种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均已核实,所有因料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业主不再单独支付任何费用;第30.2条约定: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涵(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52.1条约定: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清单中未包含或无类似工程单价的,则由承包人按相关定额、投标时提交的报价分析资料中工、料、机单价和费率进行编制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第70.1条约定:本合同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各种材料物资和劳务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计价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机械使用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风险。计量支付专用条款第101-1条约定: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投标人按60万元总额报价,该保险费由业主掌握及使用,并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保人支付;第103-3条约定:临时道路、供电设施、电讯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以总额计量,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工作均不行计量;第202-1条(4)项约定: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第204-1(7)项约定:结构物的台背回填只计跨径大于等于6米的,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第403条(3)项约定:钢筋及钢筋骨架用的铁丝、钢板、套筒(连接套)、焊接、钢筋垫块或其他固定钢筋的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套丝、弯曲、场内运输、安装等,作为钢筋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第410条(4)项约定:为完成结构物所用的施工缝连接钢筋、预制构件的预埋钢板、防护角钢或钢板、脚手架或支架及模板、排水设施、防水处理、基础底碎石垫层、混凝土表面修整及为完成结构物的其他杂项细目,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装架设设备拼装、移运、拆除和为安装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固定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等,均作为各项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第415-2条约定: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及其他为完成桥面铺装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本节规定的全部工程的偿付,等等。2005年12月28日,安徽交投集团通过公开招投标,分别与北京路桥通公司签订《六武高速安徽段路基工程施工监理(第一驻地办)合同协议书》,与安徽省公路监理公司签订《六武高速安徽段路基工程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合同协议书》。

2006年2月18日路基01标工程开工,2009年12月28日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1年4月15日,十五冶建设公司就路基01标工程向安徽交投集团报送两册决算报表。其中,第一册决算报表申报的结算金额为124589519.29元,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为122089834.29元,十五冶建设公司、北京路桥通公司及安徽省公路监理公司分别在《决算申请表》的承包人、驻地办及总监办栏内签章,安徽交投集团在《决算审核表》中确认了该审核结论,并最终以122089836.53元造价报送审计。第二册决算报表中的《决算申请表》和《决算审核表》均载明:已批准决算金额124589519.29元、未批准金额66342831.17元、累计应决算金额190932350.46元,但均无监理单位及业主的签章,安徽交投集团亦未对其进行审核及送审。2011年10月,安徽九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造价公司)接受安徽省审计厅委托,对六武高速建设项目进行协审,并于2012年3月21日出具《协审报告》,其中路基01标工程审定金额为120610485.47元。安徽省审计厅经复核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六武高速安徽段路基01标工程审计金额为120610485.47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