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丽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绿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晶,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绿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