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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嘉、沈小林与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小龙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小嘉。 委托代理人:陈政兴,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小林。 委托代理人:陈政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小嘉。

委托代理人:陈政兴,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小林

委托代理人:陈政兴,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松,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小龙。

再审申请人沈小嘉、沈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小龙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小嘉、沈小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侯建军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