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文栋。 委托代理人:张心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学,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祥辉。 委托代理人:谭正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雷建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世明。 委托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渝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潘拥军。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宋秀英。 再审申请人田文栋因与被申请人李江海、曾祥辉、雷建辉、雷世明、李渝生、潘拥军、宋秀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二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文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