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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栋与李江海、曾祥辉、雷建辉、雷世明、李渝生、潘拥军、宋秀英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文栋。 委托代理人:张心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学,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文栋。

委托代理人:张心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学,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海

委托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祥辉。

委托代理人:谭正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雷建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世明。

委托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渝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潘拥军。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宋秀英。

再审申请人田文栋因与被申请人江海、曾祥辉、雷建辉、雷世明、李渝生、潘拥军、宋秀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二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文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