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成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宇龙海外物资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包峰,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段成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宇龙海外物资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因中国宇龙海外物资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民破字第10191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中国宇龙海外物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