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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兆薪燃气有限公司与滦县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滦县兆薪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小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滦县兆薪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小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滦县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学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锐,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滦县兆薪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滦县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兆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 “新证据”足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13年4月2日拍摄的新奥公司在滦县城区铺设燃气管道的照片,照片中新奥公司铺设管道的地点为滦县城区,该区域为兆薪公司享有独家经营权的区域,新奥公司在该区域铺设燃气管道,侵犯了兆薪公司的权益。2.2013年3月4日形成的《专家意见》,在该证据中,与会的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新奥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经营燃气的合法资质,滦县人民政府虽作出《滦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奥公司天然气管线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但这并非法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并不能使新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合法化。新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兆薪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兆薪公司与滦县建设局所签的《燃气开发协议书》,就兆薪公司享有燃气独家经营权的区域、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经营范围为“由乙方(兆薪公司)负责独家开发建设经营滦县城区(含开发区—企业自备气除外)燃气设施,经营期限为30年”。《燃气开发协议书》对兆薪公司享有燃气独家经营权的范围界定是明确、具体的。一、二审法院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对兆薪公司独家经营权范围的基本事实未予审查认定。(三)新奥公司至今未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政府许可文件,其在滦县经营燃气业务、建设天然气设施及管道均属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兆薪公司的独家经营权,同时违反国家对燃气行业的管理规定。而一、二审判决仅依据滦县人民政府内部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即认定新奥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建设及燃气经营行为取得了燃气经营监管机关的许可,并认定其行为合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无论是滦县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滦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说明》,还是滦县发展改革局与新奥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经营协议》,均非政府的行政许可文件。在法律明确规定对燃气设施、管道建设应当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新奥公司却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批文,无权进行相关建设。如仅依据地方政府的非正式《会议纪要》、滦县发展改革局与新奥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经营协议》等文件,即认定新奥公司的行为具备合法依据,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四)新奥公司铺设迁安分输站至滦县城区管道及在滦县城区铺设管道、建设燃气设施等行为,均属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兆薪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兆薪公司与滦县建设局所签订的《燃气开发协议书》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兆薪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滦县城区(含开发区——企业自备气除外)。新奥公司铺设的永唐秦天然气管道滦县开口至滦县的管线,没有合法手续,同时经过了台商工业园,该园区即为滦县的开发区,系《燃气开发协议书》中划定的兆薪公司享有独家经营权的区域。新奥公司在台商工业园区内铺设管道属于侵权行为,并导致兆薪公司事实上无法再行铺设永唐秦管道至滦县的天然气管线,严重损害了兆薪公司的权益;而且新奥公司在滦县城区内,均是通过管道直接向企业供气,此种用气方式显然并非企业自备气。新奥公司也并非在企业院内进行建设,而是将管道铺在城市公共道路下,由于城市道路下只能铺设一条管道,新奥公司的行为已导致兆薪公司无法在滦县城区内进行天然气建设、经营。一、二审判决对新奥公司的侵权事实,未能审查清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新奥公司已为“冀东人家”、“滦州大厦”两个兆薪公司独家经营区域内的客户铺设管道、供应燃气。但二审判决仅凭与上述两家客户毫无关联的“冀东物贸集团法律顾问李某”的证言,就草率认定上述两单位使用的是企业自备气。冀东物贸集团与冀东人家、滦州大厦没有任何投资关系,业务上亦无联系,且出具证言的仅是冀东物贸集团的法律顾问,其证言根本无法证明冀东人家、滦州大厦两个单位使用的是自备气还是新奥公司提供的燃气。二审判决依据该证言即认定新奥公司未侵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新奥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兆薪公司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兆薪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效力的问题。兆薪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有:1.2013年4月2日拍摄的新奥公司在滦县城区铺设燃气管道的照片。兆薪公司称,照片中新奥公司铺设管道的地点为滦县城区,该区域为兆薪公司享有独家经营权的区域,新奥公司在该区域铺设燃气管道,侵犯了兆薪公司的权益。新奥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新奥公司在铺设燃气管道,而且其经营燃气、铺设燃气管道均是在政府规划许可的情形下进行的。本院认为,上述照片,不能直接证明新奥公司存在侵犯新奥公司燃气经营权的行为。燃气经营及天然气管道铺设,均需经过法定审批、行政规划和许可等程序。即使照片中是新奥公司在铺设燃气管道,但其铺设燃气管道的行为是经过滦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划许可的,如果该行为存在侵害兆薪公司燃气经营权的情形,也首先应与滦县人民政府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2.2013年3月4日形成的《专家意见》。兆薪公司称,在该证据中,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新奥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经营燃气的合法资质,滦县人民政府虽然作出《会议纪要》,但这并非法定的行证许可、审批程序,并不能使新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合法化。兆薪公司认为,新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经营权益。新奥公司质证认为,专家意见书不属于法定有效证据,且《专家意见》并未明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新奥公司存在侵犯兆薪公司燃气经营权的行为。本院认为,《专家意见》的结论性意见为:基于上述滦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认为兆薪公司有权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其独家经营权,撤销滦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授予新奥公司燃气经营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并要求滦县人民政府赔偿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兆薪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兆薪公司也可以主张滦县人民政府违反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专家意见》最终结论性意见看,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并未否认二审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的正当性,相反却强调兆薪公司应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或向滦县人民政府提起合同违约之诉等途径获取救济。因此,兆薪公司提交的上述“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再审“新的证据”规定的情形,不能证明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存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