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氡全。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四川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金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氡全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氡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