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洪国安,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海群,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樵地祥,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黄永华,男,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海群,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樵地祥,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范文美,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新春,香港环球开发公司董事长,系范文美之夫。 法定代表人:刘维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国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德胜,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智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万高,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红莉,女,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陕西万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维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伟宏,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洪国安、黄永华(二人均为案外人),再审申请人范文美因与被申请人中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德胜、李万高、刘红莉及陕西万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文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