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一伟。 委托代理人:李易虎,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义乌华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越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一伟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平、浙江义乌华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一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