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36号 法定代表人:常学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该院后勤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郝晓明,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王凯,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侯宏斌,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