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利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鹏,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腾虎,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福寿。 委托代理人:周云,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福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