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邹春金。 委托代理人:李秀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道鼎,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怀深。 委托代理人:王德晶,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英。 委托代理人:刘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传珍。 委托代理人:刘法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延峰。 委托代理人:刘法亭。 一审第三人:张少荣。 再审申请人邹春金因与被申请人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及一审第三人张少荣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春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