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及张少荣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邹春金。 委托代理人:李秀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道鼎,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邹春金。

委托代理人:李秀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道鼎,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怀深。

委托代理人:王德晶,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英。

委托代理人:刘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传珍。

委托代理人:刘法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延峰。

委托代理人:刘法亭。

一审第三人:张少荣。

再审申请人邹春金因与被申请人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及一审第三人张少荣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春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