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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仙海龙与被申请人李鸿雁、一审被告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仙海龙,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黄元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仙海龙,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黄元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鸿雁,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审被告:张志刚,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申请再审人仙海龙因与被申请人李鸿雁、一审被告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仙海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二审判决已确认涉案600万元借款包含在张志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元之中,并据此裁定中止诉讼,但在未查明李鸿雁债权是否合法的前提下,就恢复诉讼,属于程序违法。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侦查处理。(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涉案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一,张志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了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因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而无效。第二,张志刚与李鸿雁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目的,借款合同因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无效。第三,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的规定。2.仙海龙签订的担保合同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且张志刚为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伙同他人骗得处于醉酒昏迷状态下的仙海龙提供担保,仙海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三)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债务人张志刚缺席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涉案600万元借款未归还,缺乏证据支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张志刚已归还涉案借款的可能,亦不能排除李鸿雁与张志刚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仙海龙财产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二审判决根据李鸿雁提供的宁夏银行进账单、张志刚陈述向李鸿雁借款的公安讯问笔录、银川市公安局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复函等证据,综合认定张志刚未偿还涉案600万元借款,有事实依据。此外,仙海龙就张志刚向李鸿雁所借涉案款项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可佐证其认为张志刚尚未偿还600万元借款。故仙海龙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1)涉案借款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第一,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合同相对人依然可以根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仙海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鸿雁明知张志刚是为了进行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借贷,无法适用该项规定。(2)涉案借款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适用该项规定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仙海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鸿雁与张志刚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鸿雁知道或应当知道张志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仙海龙提供担保,无法适用该项规定。故仙海龙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将本案移送银川市公安局,但该局未予接收。张志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审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二审法院在中止诉讼后,因借贷事实已经查清,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恢复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故仙海龙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仙海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仙海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