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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远锋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7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远锋,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7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远锋,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江山,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慧鹏,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正夏,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申请再审人张远锋因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远锋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远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远锋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