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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强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强。 被申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强

被申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兵,董事长。

申诉人张晓强因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