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强。 被申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兵,董事长。 申诉人张晓强因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