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3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何春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狮雄,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安永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邱忠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传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武汉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再审人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