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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高平市米山镇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泉信用社存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3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平市米山镇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3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平市山镇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

负责人:王志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华欲波,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李三牛,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泉信用社。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尹小强,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华,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高平市米山镇吴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泉信用社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平市米山镇吴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