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祥。 法定代表人:游建峰,董事长。 申诉人滨州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张林祥、滨州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