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国民,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乃松,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姝,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蕙,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负责人:刘峰,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