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雅军,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慧,北京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汽车配件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某市汽车配件制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辽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