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程刚与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刚。 委托代理人:程广智,程刚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刚

委托代理人:程广智,程刚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继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绪鲁,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山东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继勇,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绪鲁,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程刚因与被申请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肥矿集团)、原审被告山东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外作经营企业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四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第四项认定“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胶南职工技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胶南技校)交付房屋后又收回房屋,视为胶南技校未履行合同义务”完全与事实不符。2001年12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不仅双方主体适格,而且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完全自愿,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程刚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内容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胶南技校分给程刚150平方米的房屋,是《合作协议》规定的内容,也是胶南技校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规定的义务。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程刚与胶南技校的《合作协议》未经过审批不生效,该《合作协议》对于协议的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胶南技校无需按合同约定向程刚交付房屋”。再审申请人认为未经审批不生效不能说该合作协议无效,更不能说对于协议双方没有约束力。再审申请人将95万元人民币投资到位后,胶南技校不能履行报批义务,造成合作协议未生效不能实际履行,应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请求撤销(2012)鲁民四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维持(2006)泰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房屋损失155.96万元人民币;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肥矿集团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肥矿集团返还程刚房屋价款12万元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1年12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未生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程刚并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或赔偿损失。二、2013年1月15日,肥矿集团在与申请人协商的基础上,向申请人的代理人程广智支付购房款、投资款及其利息1795279.74元,二审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程刚为澳大利亚籍华人,当事人之间争议基于程刚与胶南技校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为中外双方设立合资企业的合同,因此本案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主要围绕《合作协议》的效力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协议属于审批后生效的合同或协议,本案中,程刚与胶南技校签订《合资协议》后未再签订合资合同亦未制订合资企业章程,且该《合资协议》未经审批,因此该《合资协议》未生效。关于投资款的返还、胶南技校分给申请人150平方米的房屋等问题都应当按照《合资协议》未生效的原则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申请中主张的95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及胶南技校分给其150平方米的房屋问题,二审法院已经判令肥矿集团赔偿其95万元人民币及起诉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16000元人民币,肥矿集团返还程刚房屋价款12万元及利息。相关处理符合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刚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