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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怀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怀。 委托代理人:刘新彤,淮安市青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齐晓燕,淮安市青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怀。

委托代理人:刘新彤,淮安市青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齐晓燕,淮安市青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洪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明,该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宿迁市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金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金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