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怀。 委托代理人:刘新彤,淮安市青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齐晓燕,淮安市青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洪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明,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宿迁市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金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金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