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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裕明因与被申请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裕明。 委托代理人:林晓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裕明。

委托代理人:林晓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炳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衍宇,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旖旎,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汕头振侨(集团)公司。

临时负责人:陈习武,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林海侨,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裕明因与被申请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裕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