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旭鹏。 委托代理人:夏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正贵。 法定代表人:吴永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李广运,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泉,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潘旭鹏因与被申请人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旭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