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贵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波,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长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