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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育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季兵,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育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季兵,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秉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南通刚正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刚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钢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刚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