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47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一横街6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继先,该院院长。 靳晓鸣因与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靳晓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重大事实,未对人民医院是否具有开展人造血管移植手术资质以及医生张某某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查,直接导致案件错判。靳晓鸣因患多发性大动脉炎到人民医院就医治疗,该医院根本就没有开展人造血管移植手术资质,且其聘用非职业行医人员张某某实施诊疗活动。人民医院始终隐瞒没有资质以及手术中切掉一个组织功能、切断臂丛神经和前三肌重大事实,这是破坏性、拿人体进行活体医学实验性的手术。 人民医院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原审诉讼中,靳晓鸣提交了人民医院科室列表等材料,证明人民医院没有设置名称为“血管外科”的科室,据此主张人民医院没有实施人造血管移植手术的资质。靳晓鸣又称人民医院发给张某某的聘任证书、河南省人民政府发给张某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是伪造的,并据此主张人民医院聘用非职业行医人员为患者实施诊疗活动。靳晓鸣向本院申请再审所持的基本理由,仍然是人民医院不具备人造血管移植术诊疗资质、医生张某某不具备做该项手术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此,本院审查认为,人民医院没有设置“血管外科”科室,并不意味着该医院没有实施人造血管移植手术的资质;靳晓鸣称医生张某某的聘任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是伪造的,亦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为靳晓鸣实施的人造血管移植手术属于周围血管专业。新乡市卫生局已于2009年9月19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载明:“人民医院为政府举办的合法医疗机构。1997年前,该院普外科张某某已经具有合法执业医师资格,职称为副主任医师。周围血管专业属普外科诊疗范畴。”因此,可以认定人民医院在为靳晓鸣施行手术治疗时具有相应的诊疗资质,医生张某某亦具备做该项手术的专业技术资格。综上,靳晓鸣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靳晓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张代恩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