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冯耀洪,总经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汝濯,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韦联建,社长。 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毛旦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