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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商丘市肿瘤医院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4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传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4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传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肿瘤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蔡河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勇云,该医院院长。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因与商丘市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1、案涉在建工程是非法建筑,无合法承建、监理、消防等单位,原判决判令人民医院接受该工程于法无据。2、原判决对于案涉在建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的事实没有认定,认定工程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与事实不符。3、原判决存在漏项,没有对工程资料部分作出认定,导致人民医院权利得不到保护。

肿瘤医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肿瘤医院将案涉在建工程转让给人民医院。此项转让,已经商政文(2009) 221号及商卫发(2009)74号文件批准。对于案涉在建工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并于2009年9月1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2009年12月25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商丘市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关于工程项目遗留问题协议书》,确认建设项目转让的法律程序文件已基本履行完毕。因为案涉在建工程属于商丘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关于商丘市肿瘤医院项目建设促进工作会议纪要》(商政阅〔2006〕4号)文件要求限期开工,所以存在土地、规划手续当时未能完全办理到位等情况。但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治市领导组已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5号会议纪要,确认案涉在建工程主体结构已经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决定要落实好商丘市政府同意人民医院收购案涉在建工程的批复文件精神,加强对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的监管,积极协助完善好工程相关手续。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领导组又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3号会议纪要,决定对案涉在建工程不做处罚,并明确要求,“本着优质服务的态度,以最低收费的方式,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管科和质监站具体承办)”。由以上事实可见,案涉在建工程并非人民医院申请再审所称的“非法建筑”,即使存在原承建单位无资质及部分资料不齐等问题,但已经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政府主管部门已明确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故并不影响人民医院继续建设。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建设项目转让的法律程序文件已基本履行完毕,现人民医院申请再审否认此项事实,不能成立。原判决鉴于部分工程资料欠缺还需人民医院完善和弥补的实际情况,酌定其可以在70万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妥当的,不存在人民医院申请再审所称的“没有对在建工程资料部分作出认定”的问题。

综上,人民医院提出的各项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张代恩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