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张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娘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莹,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瀚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家禄,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香港恒生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友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安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香港恒生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