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乔,北京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