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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民委员会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启文,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启文,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启文,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国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世华,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彪,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当事人于2011年5月10日已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各方均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作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声明。该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亦于2011年12月8日据此作出了(2010)德中法执字第3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