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川保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 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荣妹,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盛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婧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商外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