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4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白国华,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鹏,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凡生,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小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因与被申请人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