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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林、张良玉、惠州市宇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海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成林。 委托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成林

委托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良玉。

委托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宇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路(原淡澳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成林

委托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海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处女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海辉中心。

代表人:郑瑞生,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林成林、张良玉、惠州市宇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海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成林、张良玉、惠州市宇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