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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全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