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 负责人:汪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保华,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媛,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